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9條 過渡銀行設理事五人至九人、監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理事長應為專任。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由過渡銀行負擔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公司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