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過渡銀行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得檢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批次登記: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過渡銀行之文件。二、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契約。三、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過渡銀行承受以抵押權擔保之授信資產,該抵押權之變更登記,得於過渡銀行將全部或部分資產、負債及營業讓與其他機構時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