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過渡銀行設理事五人至九人、監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
理事長應為專任。
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
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由過渡銀行負擔之。
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公司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