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五、員工權益之處理。六、其他約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