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過渡銀行監事之職權如下:一、業務執行之監督。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並得請求理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三、營業及管理單位之視察。四、職員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五、為監督業務之需要,得指派過渡銀行之稽核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協助執行職務。六、其他依章程規定得行使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