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帳戶之開設及管理 第14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