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委託票券商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其內容及作業要點,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定之,並分別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前項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應由受委託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銀行發行登記形式可轉讓定期存單,得自行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