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集中保管機構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集中保管機構得依持有人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第一項債權證明書,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範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