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7條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 第78條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 第79條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
- 第80條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
- 第81條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 第82條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
- 第83條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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