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匯票
票據法 第八節 參加付款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
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