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7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銀行 第7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一、收受外幣現金。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