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 第12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客戶自行約定。
- 第13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
- 第1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
- 第15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
- 第16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前項結構型商…
- 第18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 第19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 第20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
- 第21條(刪除)
- 第21-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機構所在地。三、變更負責人…
- 第22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辦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業務。二、違反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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