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1-1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銀行 第21-1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機構所在地。三、變更負責人。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