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母法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