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會計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他經財政部(以下稱主管機關)核定之人員。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以下簡稱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包括本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服務機構、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股東及其他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者。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準用信託業法第七條之利害關係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