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6條 法規: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