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32-1條 法規:信託業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業務 第32-1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