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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
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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