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