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