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32條 法規:信託業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業務 第32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