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