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應於每年四月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增設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四、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