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遷移計畫書。前項第三款所稱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遷移之地點。二、遷移之主要理由。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四、擬遷移地點之營業計畫。五、該分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六、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