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裁撤計畫書。前項第三款所稱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裁撤之主要理由及其對該公司之影響。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