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代理。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