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3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及於合併後之新設社或存續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