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第19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
-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政府或法人股東擔任董事、監察人,其代表人或被指…
- 第21條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
- 第22條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 第23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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