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