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制度。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或管理措施。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