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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金融機構經核准辦理本條作業委外後,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應檢具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範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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