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受委託機構之催收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者,金融機構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委託;經起訴者,應立即終止委託。
受委託機構如有不符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或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相關機關(構)確認改善為止。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命金融機構限期改善、暫停或撤銷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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