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依據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