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依據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