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之委外事項範圍,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餘委外事項範圍金融機構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准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核准,得由經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所稱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二、委外事項範圍。
三、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四、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五、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