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2條 法規: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