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創始機構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期間內不再繼續擔任服務機構時,除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外,創始機構應將債權信託或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向債務人寄發已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之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