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三節 受益人會議 第23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