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