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外國銀行分行 第13條 外國銀行分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依本法第四條、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外國銀行分行經核准經營之業務,應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