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裁撤之理由。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