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5條 工業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之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工業銀行之發起人。前項擔任工業銀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除擔任總經理者外,具有創業投資事業或證券承銷商工作相當職務及經驗者,得視同具有銀行工作經驗。但其人數不得逾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