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由全體發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及公開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股票並自設立日起公開發行: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