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提昇證券期貨市場效率,其業務範圍如下:一、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得投資下列事業:(一)證券交易所。(二)期貨交易所。(三)櫃檯買賣事業。(四)集中保管事業。(五)結算事業。(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二、對前款被投資事業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