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