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變更公司名稱。三、變更資本額。四、變更營業處所。五、解散。六、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