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提昇證券期貨市場效率,其業務範圍如下:一、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得投資下列事業:(一)證券交易所。(二)期貨交易所。(三)櫃檯買賣事業。(四)集中保管事業。(五)結算事業。(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二、對前款被投資事業之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