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證券商為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款項收付,應於銀行開立專用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戶名稱為「○○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