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以現金管理專戶為之,並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該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均不得流用。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前項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證券商應於第一項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及相關運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