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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以現金管理專戶為之,並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該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均不得流用。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前項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應於第一項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及相關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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