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 第3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分支機…
- 第4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證券…
- 第5條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
- 第6條證券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
- 第7條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