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